赵锋同志任师市党委办公室调研员,免去其师市党委办公室副主任职务;
贾鸣同志任师市信访局调研员,免去其师市信访局局长职务,提前离岗,到龄后退休;
李慧丽同志挂职任师市信访局副局长(挂职时间为一年);
冀建民同志挂职任师市信访局副局长(挂职时间为一年);
屈强同志任师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副局长;
冯建疆同志任师市教育局调研员,免去其卫生学校校长职务,提前离岗,到龄后退休;
杜宇同志任广播电视大学副校长;
毛凤锦同志享受副处长级待遇,免去其石河子第二中学(高级中学)党委委员、副校长职务,提前离岗,到龄后退休;
莫沙同志任畜牧兽医站干部(享受正处级待遇),免去其143团党委常委、副政委职务,提前离岗,到龄后退休;
杨政同志任师市卫生局调研员,免去其卫生学校党委书记职务;
肖翠勤同志享受正处长级待遇,免去其妇幼保健院书记、副院长职务,提前离岗,到龄后退休;
阿布来提任妇幼保健院干部(享受正处级待遇),免去其133团正处级非领导职务,提前离岗,到龄后退休;
赵莉同志任师市外事局(侨务办、旅游局)副调研员,免去其农八师外事局(侨务办、旅游局)副局长(副主任)职务;
李戈戎同志任农八师检察分院调研员,免去其农八师检察分院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职务,提前离岗,到龄后退休,建议免去其农八师检察分院检察委员会委员职务;
刘金梅同志任农八师检察分院调研员,免去其农八师检察分院党组成员、政治部主任、纪检组长职务,提前离岗,到龄后退休;
何迪生同志任农八师检察分院调研员,免去其农八师检察分院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职务,提前离岗,到龄后退休,建议免去其农八师检察分院检察委员会委员职务;
宋冰同志任农八师中级人民法院副调研员,提前离岗,到龄后退休;
孟薇同志任农八师中级人民法院副调研员,提前离岗,到龄后退休;
马玲同志任石河子市人民检察院调研员,免去其石河子市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纪检组长职务,提前离岗,到龄后退休,建议免去其石河子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职务;
付金刚同志任石河子市人民检察院副调研员,免去其石河子市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政治部主任职务,提前离岗,到龄后退休,建议免去其石河子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职务;
唐平同志任石河子市人民法院副调研员,免去其石河子市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职务,提前离岗,到龄后退休,建议免去其石河子市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职务;
罗明同志任石河子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调研员,免去其石河子经济技术开发区纪工委副书记、监察局副局长职务,批准退休;
戴常福同志任东城街道办事处副调研员,免去其东城街道党委副书记、办事处主任职务;
常青波同志任石河子市南山新区管委会调研员,免去其石河子市南山新区党工委副书记、管委会主任职务;
刘应忠同志享受正处长级待遇,免去其石河子西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主任,八毛厂(集团公司)党委书记、副董事长职务,提前离岗,到龄后退休;
岳曙光同志任师市残疾人联合会党组书记;
罗萍同志任师市残疾人联合会调研员,免去其师市残疾人联合会党组书记、副理事长职务,提前离岗,到龄后退休;
汤其德同志享受正处级待遇,免去其农业科技开发研究中心副主任职务,批准退休;
丁继高同志享受副处长级待遇,免去其农业科技开发研究中心副主任职务,提前离岗,到龄后退休;
孙力军同志兼任职业技术学院(技工学校)党委书记;
王树盛同志享受正处长级待遇,免去其职业技术学院(技工学校)党委书记职务,提前离岗,到龄后退休;
戈以俊同志任卫生学校党委书记、副校长,免去其师市教育局党委委员、纪委书记职务;
许志新同志任卫生学校党委副书记、校长,免去其师范学校党委副书记、校长职务;
全宪章同志享受副处长级待遇,免去其石河子报社副总编职务,提前离岗,到龄后退休;
邓晓华同志享受副处级待遇,免去其121团总会计师职务,提前离岗,到龄后退休;
张新力同志任天业(集团)有限公司党委书记,免去其天业(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职务;
吴彬同志任天业(集团)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董事长,免去其天业(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职务;
宋晓玲同志任天业(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
李学宽同志挂职任天业(集团)有限公司总工程师;
陈建国同志任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新疆有限公司石河子分公司党委书记;
批准石河子市人大常委会乌鲁克·哈德尔同志退休;
免去李发誓同志师市交通局调研员职务,批准退休;
免去黄炜同志师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副调研员职务,批准退休;
免去马枫梅同志师市统计局副调研员职务,批准退休;
免去王和平同志师市公安局调研员职务,批准退休;
免去王梅同志农八师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职务,批准退休,建议免去其农八师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职务;
免去罗学成同志职业技术学院(技工学校)调研员职务,批准退休;
免去杜新书同志149团调研员职务,批准退休;
免去郭庆人同志天业(集团)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职务,批准退休;
批准天业(集团)有限公司孔祥林同志退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