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师市“访惠聚”工作队成员请(休)假管理细则  


为进一步加强师市“访惠聚”工作队成员请(休)假管理,根据国家、自治区、兵团有关规定,结合师市实际,特制订本细则。

一、工作队成员驻连(村、社区、非公企业)工作期间病假、事假、婚假、护理假等,按国家、自治区、兵团有关规定执行。探亲假在驻连(村、社区、非公企业)工作期间暂不执行。

二、工作队成员每季度休假10天。原则上每组每次只能安排一人休假,前一人归队后,另一人方可安排。休假时间不含路途时间,含法定休假日、休息日。往返交通费由派出单位按规定报销。休假期间不扣除个人生活补助。

三、根据自治区、兵团有关要求,“7.5”、国庆节和斋月期间等特殊时期和敏感节点,一律停止休假。其他特殊时期和敏感节点需要停止休假的,根据具体情况而定。本年度未能休假以及未能休满假期的,驻连(村、社区、非公企业)工作结束返回后,由派出单位安排补休。

四、工作队成员休假情况由派出单位每半年向师市“访惠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集中上报一次休假计划(见附件1)(含电子版),第一次上报时间:3月30日前;第二次上报时间:8月30日前。工作队队长请(休)假需经团场(镇、师市社工委、开发区)“访惠聚”工作领导小组同意,报派出单位审核、师市“访惠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备案(见附件2 );工作队其他成员请(休)假需经工作队队长同意、团场(镇、师市社工委、开发区)“访惠聚”领导小组同意,报派出单位审核、师市“访惠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备案。

五、工作队成员请(休)假,工作队队长、团场(镇、师市社工委、开发区)“访惠聚”领导小组和派出单位要从严掌握,严格审批。未经批准擅自离岗的,将严肃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按照相关规定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将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师市“访惠聚”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定期不定期对各工作队人员在岗情况进行查访。

 

附件:(以下附件请至师市“访惠聚”驻连(村)工作QQ群文件中下载)

1. 驻连(村、社区、非公企业)工作队队长休假计划表

2. 驻连(村、社区、非公企业)工作队成员休假计划表

3. 师市“访惠聚”工作队队长请(休)假审批表

4. 师市“访惠聚”工作队成员请(休)假审批表

5. 工作队成员请销假登记表